国际贸易合同订立.ppt
LOGO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1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 3.1.1 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1.2 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 货 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 包括商检、索赔、仲裁等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1.3 交易磋商的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定过程中 ,一般包括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 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 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 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可以设计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 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 .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 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建或交易的可能性 ,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发盘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也称为要 约。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 14条第一款的规定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 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 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既可由卖 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 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 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性的公司或个人提 出。 英美法系中,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 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 大陆法系则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 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 视为发盘。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联 合国国 际货 物 销 售合同公 约 对 此 问题 持折衷 态 度, 该 公 约 第 14条第二款 规 定 “非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 议 , 仅应 视为 邀 请发盘 ,除非提出意 见 的人明确的表示 相反的意向。 ”根据此 项规 定,商 业 广告本身并 不是一 项发盘 ,通常只能 视为 邀 请对 方提出 发 盘 。但是,如商 业 广告的内容符合 发盘 的条件 ,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 为 一 项发 盘 提出来的,如在广告中注明 “本广告构成 发盘 ”或 “广告 项 下的商品将售 给 最先支付 货 款或最 先开来信用 证 的人 ”等, 则 此 类 广告也可作 为 一 项发盘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发盘要件 (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 14条第 1 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 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项基本要素 (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 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的价格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 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括上述 三项基本要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 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 、地点等内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碍它作为一 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 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 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 充。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 2)标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 束的意思。发盘时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 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 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 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 约建议中加注诸如 “仅供参考 ”、 “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 为准 ”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 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构成要件的规定同上述 公约 的规定与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合 同法第 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 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 发盘 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 ,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 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 有效期时 ,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何谓 “合理时间 ”,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采用 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 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 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 1)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 2)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4、 发盘 的生效 时间 发盘生效的时间由各种不同的情况以口头 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 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 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一是发信 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 生效;另一种是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 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执行受信 主义做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5、 发盘 的撤回与撤 销 ( 1) 发盘 的撤回 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 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 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 德国民 法典 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名发盘人不受发盘 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公约 认为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 ),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 2)发盘的撤销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 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 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 随意将其发盘撤销。 公约 认为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 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 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6、 发盘 效力的 终 止 以下情况,可 视为发盘 效力 终 止 ( 1)在 发盘规 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 虽 未 规 定 有效期,但在合理 时间 内未被接受, 则发盘 的效力即告 终 止。 ( 2) 发盘 人 发盘 之后, 发 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 在国政府 对发盘 中的商品或所需外 汇发 布禁令等。在 这 种情况下,按出 现 不可抗力可免除 责 任的一般原 则 , 发 盘 的效力即告 终 止。 ( 3) 发盘 被 发盘 人依法撤 销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 4)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 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 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即终止。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 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 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 其约束。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 一种形式。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四)接受 1、接受的概念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 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 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 同意。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2、接受的要件 (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期内作出 (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接受生效的 时间 英美法采用 “投邮生效 ”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 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 大陆法采用 “到达生效 ”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 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公约 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 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 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 作逾期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4、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 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 公 约 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1只要 发盘 人毫不 迟 延地用口 头 或 书 面通知受 盘 人, 认为该项 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担逾期接受 的 约 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受 盘 人 时订 立。 2 如果 发盘 人 对 逾期的接受表示拒 绝 或不立即向 发盘 人 发 出上述通知, 则该项 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 能成立。 3 如果 载 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 书 面文件 显 示 ,依照当 时 寄 发 情况,只要 传递 正常,它本来是能 够 及 时 送达 发盘 人的, 则 此 项 逾期的接受 应 当有效,合同于 接受通知送达 发盘 人 时订 立。除非 发盘 人毫不延 迟 地用 口 头 或 书 面通知受 盘 人, 认为 其 发盘 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以上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 键 看 发盘 人如何表 态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5、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 约 采取了大 陆 法 “送达生效 ”的原 则 。 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 发盘应 生效之前或同 时 送达 发盘 人,接受得予撤回。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6、接受的撤消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 撤销问题。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 回问题。采用传真、 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 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2 国 际贸 易合同成立的 时间 与合同生效的条件 3.2.1 合同成立的 时间 根据 公约 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 神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通知到达发 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行为为准 。合同成立的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 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 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2.2 合同生效的条件 贸易的一方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的交易条件 ,在法律上构成了合同的要件。具体地说,构成 一项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必备如下条件。 ( 1)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 2)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 ( 3)必须有对价。 (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 5)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3 国 际贸 易合同主要条款 贸 易合同有口 头 合同和 书 面合同两种形式。 在国 际贸 易 业务 中,主要是 订 立 书 面合同,以 更好地明确双方的 权 利和 义务 。在我国 进 出口 贸 易的 实际业务 中,主要采用合同 书 或确 认书 。 书 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约 首、本文和 约 尾三 个部分。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一、 合同的约首部分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它包括合同的名称、编 号、订约日期与地点、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与 地址等。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二、合同的本文 本文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品名称、品质条款 商品的名称,或称 “品名 ” , 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 要交易条件。 商品的名称, 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 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 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采 用外文名称时,应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保持一致 ,避免含糊不清。合同中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列明商品的 等级、标准、规格和商标等内容,如果是凭样品买卖, 则要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二)商品的数量条款 交易双方在数量条款中,一般订明买卖的具 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量的商品还应包括 重量的规定方法。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按重量 、按数量 、按长度、按面积 、按体积、按容积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三)商品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是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规 定,如麻袋、纸箱等,通常还要说明包装的数量 以及如何包装。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 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 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 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 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1、 外包装的分 类 2、 外包装的 标 志 外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运输 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 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 括 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收、发货人的代号、 件号、批号。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 号、发票号、货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 容,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可能在单据中出现,要特别重视。 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它图形。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 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 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标准运输标志向各国推 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 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 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 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 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 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 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 全。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3、内包装的要求 销售包装 ,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 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 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 ,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 ,都有较高的要求 ( 1)便于陈列展售; ( 2)便于识别商品; ( 3)便于携带及使用; ( 4)要有艺术吸引力。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4、内包装的装潢画面和文字 说 明 装潢画面要求美观大方有艺术吸引力,突出商品特 性,适应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字说明包括品名、商标、 数量、规格、成分、使用说明等。文字说明和标签应符 合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规定。 (补充物品条码标志,物品条码是一种产品代码, 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 成。计算机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商品名、 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5、包装条款的 规 定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方式、规格、 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商订包装条款时 ,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 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 用 “海运包装 ”和 “习惯包装 ”之类术语。 ( 3)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 不另计收。有特殊要求的,另计。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四)商品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主要包括单价和总值两项内容,单 价由计价货币、单价、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构成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五)商品的装运条款 商品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目的港(地)和分批装运或转运等内容 。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六)商品的支付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要明确规定结算方式,其主 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和赊账交易。为明确责 任,在买卖合同中应当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 法和金额等。 凡以托收支付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的 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付款责任、承兑 责任和付款期限等内容。 凡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信用证的种类、信用 证议付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七)货运保险条款 该条款须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确定投保 险别和保险金额,并注明以何种保险条款为依据 以及该条款的生效日期。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八)商品检验检疫条款 商品检验检疫条款一般包括检验权的规定、 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 和检验证书等内容。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 可抗力处理和原则和方法,还应包括不可抗力事 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机 构等内容。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十)索赔条款 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索赔的时效 和责任的界定。 (十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 构、仲裁规则和裁决的效力。在规定仲裁地点时 ,我方一般首先争取规定在我国仲裁。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三、合同的约尾部分 合同的约尾通常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及其 代表人的签章和签约的时间。